【轉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合併前所簽署之合約於合併後仍繼受原權利義務,相關單位如仍認為有換約需求者請依期限辦理。
主旨:國立交通大學與國立陽明大學奉教育部核定於110年2月1日合併為「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合併前簽署且仍在存續期間內之合約,自110年2月1日起由「國立陽明交通大學」繼續承擔,檢送該校聲明繼受承擔之函文1份。
說明:若相關單位仍認為有換約簽署之必要性,請於
110年3月31日前
通知國立陽明交通大學業務單位。
國立陽明交通大學函.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