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屏東大學115年補助教師產學合作前置媒合補助計畫
研發處技合組 115年4 月15日
一、為鼓勵本校教師積極與產業界建立合作關係,促進產學研究合作及技術移轉,特設立本補助計畫,提供教師於產學合作洽談、需求盤點、研提計畫、技術展示及合作模式規劃等前期作業所需之經費支援,以提升本校產學合作案件之開發能量與成功率。
二、補助對象:本校專任(案)教師。
三、補助原則:每位教師每會計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以申請一次為原則。
四、經費來源: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款支應,各年度預算經費由研究發展處編列。
五、補助名額:視當年度經費預算核定之。
六、申請期間:自公告之日起至115年12月10日止。
七、補助範圍及原則:
(一)企業拜訪及各類說明會之國內差旅費。
(二)研提計畫書或簡報等製作印刷費。
(三)法務及各類專家諮詢費。
(四)協助產學合作前期媒合、資料蒐整及行政支援等工作所需之在校學生工讀費(4,000元為上限)。
(五)每案每件補助以新臺幣10,000元為上限,核實報銷。
八、申請文件與核銷:
(一) 申請人需於活動前填妥申請表(如附件一)提出申請,並檢附開會議程(企業洽談)、專家諮詢表、研提計畫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上述擇一即可)送至研究發展處技術合作組進行申請。
(二)請於計畫執行後一個月內辦理完成核銷,若執行時間在當年度12月份,請於當年度12月20日前完成核銷,經費不得追加、保留及展延。
(一)受補助教師須於洽談完成後一個月內提交成果報告。
(二)於企業洽談完成後一年內提供計畫提案證明文件或產學合作計畫案簽約證明。
(三)受補助者未依上述規定辦理結案,不得再次提出申請。
十、相關訊息請至研究發展處技術合作組下載或洽分機14104或14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