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本校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_1151005修訂。

本校「產學合作暨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收入收支管理要點」業經本校11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於115年10月5日審議通過,修正第一點、第二點、第四點、第七點、第九點及增訂第十一點,並配合條次調整修正第十二點。修正重點如下:

1. 第四條、本校承接政府機關、政府機構及與政府機構相關之財團法人或社團法人補助或委託辦理之研究計畫,其行政管理費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助或委辦單位訂有編列標準者,從其規定,並檢附相關證明規定文件查核;未訂標準者,應在計畫經費總額內編列行政管理費。計畫總經費在五十萬元以下,以總經費百分之五編列;超過五十萬元,以總經費百分之十編列。

(二)因特殊情事需調整編列比例者,應於簽約或計畫執行前,敘明理由並檢附相關文件,專案簽請校長核准。

(三)未依規定編列行政管理費,且未完成專案核准程序者,不得簽約或執行。

(四)計畫核定經費或契約金額變更,影響行政管理費計算者,應依變更後之經費及適用標準重新計算。原經專案核准調整比例者,核准條件未變更時,依原核准比例辦理;核准條件變更時,應重新專案簽請核准。

2. 第七條、產學合作、政府科研補助或委託辦理計畫結束後,其依法令、補助規定及合約書得由本校留用及分配之節餘款,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補提行政管理費:經專案核准降低行政管理費編列比例之計畫,應先補提行政管理費。應補提金額為依降提前適用標準計算之管理費與已提撥金額之差額,並以依法令、補助規定及合約書得用於補提之節餘款為限。補提之行政管理費依第五點辦理分配。

(二)節餘款未達一萬元:補提後之節餘款未達一萬元者,全數納入校務基金,由學校統籌運用。

(三)節餘款一萬元以上:補提後之節餘款一萬元以上者,百分之二十納入校務基,由學校統籌運用;百分之八十轉至下年度,由計畫主持人繼續使用。

無須補提行政管理費之計畫,其可分配節餘款直接依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辦理。依補助或委辦單位所定標準編列行政管理費者,不因該標準低於本校一般標準而須補提。

3  第十一點:增訂新舊案件適用原則。 本次修正有關行政管理費補提之規定,僅適用於本次修正生效後核准降低行政管理費編列比例之計畫,不溯及既往。

4. 有關計畫申請、行政管理費編列、經費變更及結案等相關作業,敬請各計畫主持人及承辦單位依最新修正之規定辦理;如涉及行政管理費比例調整,請於簽約或計畫執行前依規定完成專案核准程序。

5. 檢附本要點修正全文及修正對照表各1份,請自行下載參閱。

 

研究發展處技術合作組 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