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智慧財產權資訊宣導

【智慧財產權資訊宣導】

各位師長、同仁 您們好:

      有關學校師長及各單位執行外部計畫所取得之智慧財產權,依「政府科學技術研究發展成果歸屬及運用辦法」規定,在合約(或計畫書)中「未明定」歸屬之情況下,該權利歸屬執行執行單位(即國立屏東大學)所有;但是如果合約(或計畫書)中已有「約定」該權利將歸屬於資助機關,原則上執行單位則不得主張擁有或使用該權利,否則將會有違約之情形。

因此,為避免違約等相關情事,各計畫主持人應於簽約或執行計畫前,即與資助機關確認因計畫產生之智慧財產權歸屬,避免後續不必要的爭端。

以僱用人員為例,如係以「校外計畫經費」聘用,無論何種類型之僱用人員,辦理申請流程時,申請資料皆會請計畫主持人勾選「智慧財產權歸屬情形」。此時,計畫主持人應先確認校外計畫智慧財產權歸屬,再進行勾選,以避免產生違約之情形。列舉二則案例說明如下:

1. 甲老師執行○○計畫,計畫書約定該計畫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屬於資助機關。甲老師以學習型僱用A學生時,於「論文/研究學習指導實施計畫」約定著作權歸屬指導教授與學生共有

本案例因計畫中已約定計畫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屬於資助機關,「論文/研究學習指導實施計畫」原則上不得勾選第一項【由指導教授與學生共有】,或勾選第二項【學生享有】,應於僱用時勾選「其它」,並註明「依資助機關○○計畫(可填寫計畫完整名稱)規定,本項權利屬於資助機關」

2. 甲老師執行○○計畫,計畫書約定該計畫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屬於資助機關。甲老師以勞僱型僱用A學生時,於「勞動契約」約定智慧財產權歸屬甲方(國立屏東大學)所有

本案例因計畫中已明訂計畫產生之智慧財產權屬於資助機關,「勞動契約」如約定歸屬甲方(國立屏東大學)是可行的。因係由甲方(國立屏東大學)名義向資助機關承接計畫,甲方(國立屏東大學)於計畫執行完畢後,可再依計畫書約定將成果完整移轉給資助機關。

或甲老師可比照案例1,僱用時勾選「其它」項,並註明「依資助機關○○○計畫規定,本項權利屬於資助機關」。

但須特別注意智慧財產權不得歸屬學生或計畫主持人也不得自行以甲方(國立屏東大學)名義逕行運用智慧財產權(例如出版書籍、刊物)。因權利係屬於資助機關

以上敬請各位師長及承辦人留意計畫智財權歸屬約定,避免產生無權使用之情事。如有疑問,可來電研究發展處技術合作組洽詢(14102),謝謝您。

 

 

研究發展處 敬啟

中華民國106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