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文化部會銜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轉知文化部會銜經濟部於110年10月5日發布施行「文化藝術工作者及事業著作權保障辦法」
辦法(分七章,共二十六條)保障原則及作業程序重點說明如下:
一、落實尊重著作人格權(第4條)。
二、先評估著作權利用需求再合理約定(第5條及第19條)。
三、著作人取得合理待遇(第6條)。
四、著作財產權以取得非專屬授權為原則(第8條、第11條及第15條)。
五、著作人約定限制(第9條、第12條及第17條)。
※ 請校內師長同仁於辦理文化藝術事務之藝文採購、補助或徵件時參考利用,以避免發生著作權歸屬約定之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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