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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主旨:轉知教育部修正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所指「國家重點領域、國立大學申請條件及合作企業條件」。

說明:

  一旨揭事項業經本部第1屆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審議會審議通過,由本部依國家重點領域產學合作及人才培育創新條例第4條第4項規定,以111年8月2日臺教高(一)字第1112203225A號公告,並刊登行政院公報在案。

  二詳細資料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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