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畫徵求】國科會114年度第1期產學合作研究計畫,自113年11月11日(一)起受理申請,校內申請截止日為114年1月6日(一)中午12點前。
一、依據「國家科學及技術委員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作業要點」第 4點規定辦理。
二、旨揭計畫自113年11月11日至114年1月13日公告受理,相關申請注 意事項如下:
(一)計畫類型與執行期程
1.計畫類型
(1)個別型:單一計畫申請案個別提出。
(2)單一整合型:由總計畫主持人及子計畫主持人組成研究群,且總計畫主持人需為其中一件子計畫之主持人﹔總計畫與所有子計畫應合併填寫一份計畫申請書,研提單一 計畫申請案,且由總計畫主持人任職之機構提出申請。
2.自114年6月1日起開始執行,申請人可依研究議題之重要性與創新性及開發時程規劃,評估申請單年期或多年期計畫(三年為限)。
3.本計畫多年期採分年核定,且應於當年計畫結束三個月前向國科會提出次年之產學合作計畫申請書,並線上繳交當年計畫執行之精簡進度報告及完整進度報告。
(二 )申請程序
1.申請名冊及申請機構切結書各1式2份經有關人員核章後,應於114年1月13日(一)前函送國科會,校內申請截止日為114年1月6日(一)中午12:00前,逾期不予受理。請於校內截止日前至國科會網站完成線上申請,俾利函報作業。
2.申請機構應切實審核計畫申請人及合作企業資格,並於申請名冊之備註欄內逐案確認計畫申請人資格,符合者始得將其 申請案彙整送出。
(三)合作企業出資規定
1.合作企業配合款之總和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5%之金 額,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5萬元。計畫屬人文領域者,其合作 企業之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當年度計畫總經費20%,且配合款不得低於20萬元。
2.合作企業配合款得以提供設備供計畫使用之方式作為出資, 其總和不得超過合作企業配合款總和之60%,且應於設備費額度內為之。
合作企業提供設備供計畫執行使用並申請作為配合款出資比者:應將設備完成評價並附設備所有權移轉承諾書(設備所有權於簽約後3個月內移轉予計畫執行機構所有)等資料,由申請人檢齊相關資料,循計畫執行機構行政程序簽報核准後提出申請。
(四)參與計畫博士生費用增核措施
1.為因應本措施,114年度計畫於申請階段若有約用博士生兼任 人員需求,請併同增編費用(研究人力經費項目)並計入總 經費計算,俾利審查後一併核給。
2.有關本措施詳細說明,請參閱國科會網站相關公告(https://www.nstc.gov.tw/folksonomy/list/ced2afbb-f4d4- 48b3-909f-247d5fbbe2f5?l=ch)
三、本計畫公告受理訊息,亦將同步於國科會網站(動態資訊/計畫徵求專 區)公告。
四、隨函檢附計畫申請書格式供參,其餘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計畫相關文 件,請自行於國科會網站(http://www.nstc.gov.tw/)之「動態資訊」 或「學術研究/補助獎勵辦法及表格/補助專題研究計畫/產學合作 研究計畫」下載利用。
五、申請機構執行本計畫辦理科研採購時,如屬計畫之合作企業專屬權 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 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其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六、如計畫選擇繳交先期技轉授權金,合作企業將先期技轉授權金繳交 執行機構後,依規定繳交國科會部分,應由計畫執行機構辦理繳款事宜。
七、各年度所需經費如未獲立法院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國科會得依審議情形調減補助經費,並依預算法第54條規定辦理。
八、國科會依審查結果核給補助額度,計畫未獲通過補助者,不得提出申覆。
九、受補助機構對補助款項之各項之用單據,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 點規定辦理。
十、本案聯絡人
(一)有關電腦操作問題,請洽國科會資訊系統服務專線,電話:0800- 212-058,(02)2737-7590、(02)2737-7591、(02)2737-7592。
(二)計畫規定如有疑義,請洽國科會產學處電話:(02)2737-7740 王小姐、(02)27377279吳小姐。
(三) 校內教師有任何計畫申請事宜需提供協助,可洽本校研究發展處張經理(分機14106)、技術合作組蔣小姐(分機14101)。
研發處技合組敬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