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修正】更正國科會114年10月1日科會產字第1140071054號函之附件內容(國科會補助產學合作研究計畫)
一、本案修正如下:
(一)第十二條:刪除原作業要點第二項「如屬合作企業專屬權利或獨家製造或供應,無其他合適之替代標的者,或有逕向計畫之合作企業採購之必要且能提供具體證明者,始得由計畫主持人敘明理由循申請機構行政程序專案核准,辦理採購。」
(二)第十三條第七項第一款更正整合型各家合作企業配合款不得低於該合作企業參與各子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二十。
(三)第十六第六項條更正文字:「部徽修正為會徽」。
研究發展處技術合作組 敬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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