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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畫徵求】衛服部辦理補助「115年罕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計畫」,收件日期至115年1月19日止

主旨:檢送本部「115年罕見疾病防治工作補助計畫」第2次公開甄選作業須知1份,請惠予轉知符合申請對象之單位,並請協助公告於貴單位網站,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辦理。
二、申請對象:
(一)教學醫院。
(二)大學院校、公立研究機構,或依法設立、登記,以中央主管機關或教育部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法人研究機構。
(三)以促進罕見疾病防治或病人權益為設立宗旨,依法設立、登記之全國性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或人民團體。
三、依罕見疾病防治工作獎勵及補助辦法第5條之規定,115年補助範圍如下:
(一)培育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必要專業人力。
(二)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
(三)購置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研究、診斷、檢驗、治療所需之專用設備。
(四)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交流及宣導。
四、機構、法人或團體,得予全部或部分之補助;各計畫視需要,應配合於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報告成果。
(一)跨機構整合型計畫:以進行罕見疾病防治有關之學術研究及臨床研究為限。全國多家機構參與合作執行(共同申請),需涵蓋全國北中南醫院且至少涵蓋該申請罕見疾病全國70%以上個案。計畫每年最高上限補助金額以參與機構數新臺幣(以下同)300萬元計算(例如:參與機構數5家時,為1,500萬元),並依計畫內容經審查後定之;多年期計畫以4年為限。
(二)單一機構計畫:計畫每年最高上限補助金額為100萬元,並依計畫內容經審查後定之;多年期計畫以3年為限。
五、請意者於115年1月19日(含)前,依所附公開甄選作業須知,將計畫書函送本部國民健康署,俾辦理審查。
六、本案聯絡人:本部國民健康署魏小姐(地址:臺中市西區民權路95號7樓;電話:04-22172200轉2262;電子信箱:candy@hp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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