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補助計畫簡介
其它補助計畫簡介
計畫名稱 |
申請資格 |
申請條件 |
補助上限 |
申請日期 |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產業園區廠商升級轉型再造計畫 |
1.輔導單位:依法由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全國各公私立大學或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
1.本計畫將透過公開或由本計畫主動徵詢方式,由有意與產業園區合作之學校規劃研提「產業園區專案計畫」,經本計畫審查通過後實施。 |
1.有關專案計畫經費原則,屬首次提案者每案為新台幣70萬元;非屬首次提案者每案為新台幣90萬元;103年度執行專案計畫經審查評定為優等者(如附表三)持續提案協助同一園區分區者最高得為100萬元。本計畫將依據審查會議決議逕行核定經費,相關經費由本計畫全額補助學校。 |
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日期 |
2.合作園區:經濟部所轄產業園區(或稱工業區)並經本計畫劃分公告之園區分區。 |
2.學校提案時應依本計畫所訂定之園區分區為範圍提案,可跨校合作共同提案,惟須有主導之學校負責計畫推動相關事宜;原則每一園區分區通過一項提案,但本計畫得視園區分區規模、產業特性與提案狀況逕行必要之調整。 |
|||
3.對於本計畫所指定之特定園區分區,學校應依本計畫所選定之重點產業/重點發展領域為標的,研擬計畫相關之協助作法。 |
2.學校專案計畫管理費之編列不得超過總計畫金額之12%,且不得超過直接薪資的百分之百上限。 |
|||
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 學界協助中小企業科技關懷跨域整合計畫 |
1. 輔導單位:依法由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全國各公私立大學及技專校院(以下簡稱學校)。 |
1.凡有意願參加本計畫之專家與廠商,均應於提案前分別填寫專家基本資料表及廠商基本資料表於本計畫網站進行登錄(網址http://sita.stars.org.tw/)。專家提案前請確認學校是否已與本計畫簽訂合約(該校是否簽約請參閱網站之公告)。 |
1.專案費用以個廠診斷費用(依審查結果以參與專案之廠商數乘以診斷費用最高7.2萬元)加上專案推動費用12萬元(離島地區之專案應按參與廠商家數調整,協助5~9(含)家次專案推動費用6萬元,超過10(含)家次以上專案推動費用12萬元)之總和計算,通過後由本計畫全額撥付給學校,學校應依據專案計畫審查結果填具費用請款明細表並開立相關請款單據於專案計畫通過後函送本計畫各區聯絡窗口辦理專案費用之請款。 |
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日期 |
2. 輔導專家: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大學研究人員聘任辦法」,於全國各學校現職之教師及研究員(以下簡稱專家)。 |
||||
3.有關個案輔導原則以最近3年(101~103)未曾執行診斷計畫之專家為優先支持對象(參與專案計畫者不計);另同一年度廠商已通過1案次、專家已申請通過2(含)案次(個案與專案合併計算)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如有上述情形者,本計畫有權撤銷申請,已通過之計畫得予以解約並要求學校繳回相關款項。 |
2.專家或廠商可分別逕行尋找合作對象或由本計畫媒合,雙方同意合作後由專家視廠商需求及意願研擬專案或診斷計畫書,再由各校自行彙整該校之提案資料後並填寫計畫申請表後,逕送學校所在地之聯絡窗口辦理。 |
|||
4.受輔導廠商: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以下簡稱廠商): (1) 製造業、營造業、礦業及土石採取業實收資本額在新臺幣八千萬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200人者。 (2) 除前款規定外之其他行業前一年營業額在新臺幣一億元以下或經常僱用員工數未滿100人者。 |
3.廠商若須本計畫代為尋找專家者,可先行登錄提出媒合需求,本計畫將依廠商所在地及技術需求等事項推薦專家,經由專家與廠商彼此進行交流,雙方同意合作後提案,惟經由媒合提案者於申請時併附媒合訪談記錄表。 |
2.有關專案推動費用學校應於提案時視計畫執行之需要進行規劃(包括計畫主持人、參與學生費用、活動辦理等相關業務費用、材料費、旅運費及相關計畫管理費用等),相關費用應依經濟部科專計畫委託計畫相關規定報支。 |
||
地方型SBIR計畫 |
1.依法於屏東縣辦理公司、商業或工廠等登記之事業。 |
1.本計畫依申請之研發計畫屬性、中央創新研發資源與屏東產業特性,共分為創新農業、創新技術與創新服務三大類。 |
申請補助經費上限為新台幣100萬元整 |
每年公告受理申請日期 |
2.符合「中小企業認定標準」所稱依法辦理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並合於下列基準之事業。 |
||||
3.所提計畫之執行場所應於屏東縣內。 |
2.為符合計畫推辦宗旨,針對縣內特色產業,給予農業生技產業提案總數至少二分之一以上保障名額。 |
|||
4.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符申請資格: (1)於5年內曾有執行政府科技計畫之重大違約紀錄者。 (2)於因執行政府科技計畫受停權處分,且期間尚未屆滿情事。 (3)於3年內有欠繳應納稅捐情事。 (4)公司負責人及經理人具有「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第三條所稱投資人之情事。 |
||||
5.外國公司得先提出計畫申請,惟應於審查通過簽約前符合上述資格。 |
3.若申請創新服務計畫,結案前應包含1-3個月試營運,並應列出試營運之量化效益指標。 |
|||
6.本計畫僅適用於業者將進行之研發計畫,若為已開發完成或生產之產品者,均不得申請,且不得以相同或類似計畫重複申請政府其他計畫補助。 |
||||
國立屏東大學- 培育產學合作教師計畫 |
本校專任教師或專案教師 |
1.符合資格之教師,向研究發展處技術合作組提出申請 |
每一年度之總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兩百萬元,每件補助金額以十萬元為上限。 |
每年11月1日至31日 |
2.教師提出之申請案,執行期間為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計畫核定每位教師補助研究案,以一年為期限 |
資料來源: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地方型SBIR計畫辦公室
日期 | 標題 |
---|---|
2024-12-16
|
|
2024-12-03
|
|
2024-11-28
|
|
2024-11-25
|
|
2024-11-23
|
|
2024-11-23
|
|
2024-11-11
|
|
2024-11-11
|
|
2024-11-04
|
|
2024-10-30
|